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21年3月30日,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为股份”)与欧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乐香港”)、深圳市欧乐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乐智能”)、冯秋宏、冯秋波签署了《关于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之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600万元对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欧乐”)增资,欧乐香港以自有资金折合人民币1,400万元对四川欧乐增资。增资完成后,四川欧乐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将持有四川欧乐60%的股权,四川欧乐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021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进展公告》,四川欧乐收到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欧乐香港受让欧乐智能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冯秋宏合计持有的四川欧乐100%股权涉及的股权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毕。2021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进展公告》,四川欧乐增资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手续已全部完成,公司持有四川欧乐60%股权,四川欧乐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上述事项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关于对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关于对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二、进展情况
(一)《投资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根据公司与欧乐香港、欧乐智能等相关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合作经营的相关约定,《投资协议》生效后,相关方还需完成以下事项:
1、欧乐智能应根据四川欧乐需要将欧乐智能的部分员工转移、聘请至四川欧乐,并完成与四川欧乐确立劳动关系;
2、欧乐智能应当提供《无形资产清单》并与四川欧乐签署相关授权协议,无偿向四川欧乐授权使用生产经营所需的有关专利、商标以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后续欧乐智能取得的与四川欧乐生产经营所需相关的专利、商标以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在获得所有权后30日内无偿授权给四川欧乐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的授权期限应不低于3年,且未经四川欧乐同意不得在授权期限内撤销授权、不再授与第三方(协议各方根据业务需要同意的除外)。
3、欧乐智能应完成四川欧乐从产品类型、品牌、销售范围等方面的划分,具体划分范围经各方协商可进行调整。欧乐智能应在协议签署后10日内提供《避免同业竞争之市场划分》文件。
(二)《投资协议》相关约定的进展
近日,四川欧乐已完成与欧乐智能就《投资协议》中涉及的员工名单、避免同业竞争之市场划分文件的确认及签署工作。
2021年4月9日,四川欧乐与欧乐智能就《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无形资产清单涉及的授权事项签署了《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
1、甲方(授权方):深圳市欧乐智能实业有限公司
2、乙方(被授权方):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1.1甲方同意将其作为权利人的专利授权许可乙方使用,具体许可实施的专利详情如下: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别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1 | 手机(M28) | 外观设计 | 2019303824702 | 2020-01-21 |
2 | 手机(M18) | 外观设计 | 2019303825283 | 2020-02-21 |
3 | 手机(Apex2) | 外观设计 | 2018301914945 | 2019-01-08 |
4 | 手机(Apex1) | 外观设计 | 201830191495X | 2019-01-08 |
5 | 手机(2) | 外观设计 | 2017306426106 | 2018-11-09 |
6 | 手机(5) | 外观设计 | 2017306414306 | 2018-08-28 |
7 | 手机(3) | 外观设计 | 2017306414378 | 2018-08-28 |
8 | 手机(4) | 外观设计 | 2017306421456 | 2018-08-28 |
9 | 一种全面屏智慧手机伸缩摄像头的安装机构 | 实用新型 | 2019204005820 | 2019-10-25 |
10 | 一种全面屏智能手机屏下指纹识别的防水机构 | 实用新型 | 2019204012044 | 2019-10-18 |
1.2 该等专利的许可方式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
1.3 该等专利的许可范围是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的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4 本合同约定之专利使用许可【不收取】许可使用费。
2.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具体许可商标及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见下表:
序号 | 申请号/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商标类别 | 许可使用之商品/服务 | 是否共有商标 |
已注册商标 | |||||
1 | 22428102 |
| 第9类 |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手机用USB线;耳机; | 否 |
2 | 24077003 | 第9类 |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导航仪器;计算机;手机;手机用USB线;照相机(摄影);耳机;眼镜; | 否 | |
3 | 24079074 | 第9类 |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照相机(摄影);眼镜;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手机;导航仪器;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用USB线;耳机; | 否 | |
4 | 38667200 | 第9类 |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照相机(摄影);眼镜;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手机;导航仪器;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用USB线;耳机; | 否 | |
申请中的商标 | |||||
5 | 43627867 | 第9类 |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计算机外围设备;导航仪器;计算机;照相机(摄影);智能手机;电话机; 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器;电话耳机; | 否 | |
6 | 44197987 | 第9类 |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计算机;导航仪器;电话机;电池充电器;智能手机;电话耳机;照相机(摄影);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计算机外围设备; | 否 |
2.2 本合同约定之商标使用许可之性质均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
2.3 本合同约定之商标使用许可【不收取】许可使用费。
3.1 甲方同意将其作为权利人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许可乙方使用,具体授权许可的软件著作权详情如下表: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日期 |
1 | 智能数字式手机指纹拍照软件V1.0 | 2018SR153282 | 2018-03-08 |
2 | 智能数字式手机手势唤醒软件V1.0 | 2018SR152390 | 2018-03-08 |
3 | 智能数字式手机浮窗接听电话软件V1.0 | 2018SR152976 | 2018-03-08 |
4 | 智能数字式手机移动通信系统V1.0 | 2017SR677458 | 2017-12-11 |
3.2 本合同约定之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之性质为非专有使用权。
3.3 本合同约定之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之具体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它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权利。
3.4 本合同约定之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不收取】许可使用费。
4.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本合同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保证合法使用该等知识产权。
4.2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及地域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4.3 乙方对本合同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享有使用权,但未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可将上述知识产权许可第三方使用。
5.1 甲乙双方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共同向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主管部门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登记备案,甲方须积极提供上述登记备案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6.1 本合同经合同各方签署后生效。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合同各方签署后生效。
上述《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合同》授权许可的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所涉及的技术及应用领域与公司新一代信息技术业务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合同》的签署,暂不会对公司近期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为四川欧乐未来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