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8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2年7月29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0,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5,000万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包括直接担保或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的适用期限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公司为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之前。
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2022年7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提高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创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罗湖支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2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罗湖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3月23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6
4.法定代表人:连浩臻
5.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半导体电子产品测试、晶圆测试,半导体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凭深福环批【2013】400019号批复生产);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及软件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7.股权结构图:
8.与公司关系: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 2022年9月30日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 2021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36,927,861.22 | 122,765,864.41 |
负债总额 | 72,474,316.85 | 79,225,403.83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净资产 | 64,453,544.37 | 43,540,460.58 |
项目名称 | 2022年1-9月 | 2021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363,455,917.59 | 376,376,477.82 |
利润总额 | 21,662,314.19 | 19,525,706.04 |
净利润 | 17,490,694.72 | 15,608,930.11 |
10.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罗湖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3.被担保的债务人: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大为创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的情形。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总计不超过30,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形,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为5,45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75%,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余额为24,54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77%;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余额为1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26%。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对应担保额度及余额均为0;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债务情形,对应的担保额度及余额均为0;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情形,对应的担保金额为0。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罗湖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大为创芯与中国银行罗湖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