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桂阳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栏目: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9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4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双方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为基础性投资合作协议,双方或者指定主体将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以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本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协议履行期间,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涉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亿元,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和资金成本产生影响,对公司的长期收益影响将视后续具体业务的实际推进而定。

3.《投资合作协议》中涉及公司与拟联合企业共同投资,目前公司尚未完成与其他联合企业的协议签署。

4.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意向性协议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12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桂阳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桂阳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公司拟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建设含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锂电池产业链项目、新能源专用车基地项目,助力县域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二)审批程序

本次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为基础性投资合作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拟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涉及履约保证金,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投资合作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1.名称:桂阳县人民政府

2.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桂阳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桂阳县人民政府未发生类似交易。

5.履约能力分析

桂阳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二)《投资合作协议》涉及企业联合体:截至目前,公司与拟联合的企业尚未签署联合投资合作协议,公司将依据后续项目推进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议主要内容

20221228日,公司与桂阳县人民政府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方:桂阳县人民政府

  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为加快桂阳县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甲方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乙方及其上下游企业,鼓励支持乙方利用其资金、技术、团队等优势,在桂阳县投资“含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锂电池产业链项目、新能源专用车基地项目”,实现互利共赢。甲乙双方就项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

含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锂电池产业链项目、新能源专用车基地项目。

第二条 项目投资额

乙方(及乙方控股、参股、合作企业)拟定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220亿元,其中锂矿采选、碳酸锂以及环保、尾渣处理项目投资人民币90亿元;锂电正级材料、锂电池相关生产项目投资人民币120亿元,新能源专用车基地投资10亿元。矿山开采、选矿、碳酸锂生产项目由大为股份主要负责投资建设,联合体其他企业分别参与。新能源专用车基地项目由大为股份主要负责投资建设,联合体其他企业分别参与。

第三条 项目建设地点

桂阳县含锂矿产资源区及桂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

乙方联合新能源全产业链核心企业共同投资,形成新能源电池从含锂矿产资源采矿、选矿、碳酸锂冶炼、锂电池生产以及尾矿综合处理利用的全产业链项目。锂电池生产按郴州市统筹安排,尽可能优先桂阳。主要建设内容:

1.取得矿权,矿山开采、选矿以及环保、尾渣处理;建设年产4万吨碳酸锂生产项目(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建设年产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第二期建设年产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年处理能力800万吨原矿采选基地与碳酸锂生产项目以及环保、尾渣项目同步分期建设。

2.建设20GWH锂电池相关生产项目,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建设10GWH锂电池生产项目;第二期建设10GWH锂电池生产项目。

3.在甲方所在地或郴州市适合的地区,乙方拟投资建设新能源专业车生产基地,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前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在甲方所在地投资的项目公司、乙方及其关联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收购甲方所在地公司、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取得甲方所在地资源、乙方引进上下游企业在甲方所在地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支出等。第五条 合作内容

5.1目标区域:桂阳县桥市乡地区以及甲方提供的其他区域(以勘探测量的数据为准)。在省市县政府组织资源调查完成后,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由乙方全额出资和桂阳县蓉城集团有限公司在桂阳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参与摘牌,项目公司参与含锂矿产资源采矿、选矿、碳酸锂冶炼建设、生产和运营。摘牌成功后,项目公司开发、建设、运营等所有费用由乙方出资。

甲方在资源保障、项目用地和相关政策上给予乙方支持。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承诺自愿交纳人民币2亿元履约保证金,经协议双方同意,本履约保证金可根据需要转为本合作协议项下投资方拟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前期经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区域的青苗补偿、征地、勘察探矿、本项目土地出让金、项目建设以及其他等)。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支持乙方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支持该项目(不包括含锂矿产资源采选及碳酸锂生产)依法依规依政策享受各级政府优惠政策。

7.2为推动新能源产业落地,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为乙方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乙方依法自主经营。

7.3甲方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对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新办、续办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等相关证件进行协助、指导。

7.4项目公司采选所需水、电等要素由甲方做好协调工作,但经费由乙方负责,含锂矿产资源采选不享受产业引导资金奖励政策。

乙方在甲方的园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内分步建设碳酸锂生产线、锂电池生产等项目,碳酸锂项目不享受桂阳县产业引导资金奖励政策。甲方协助办理碳酸锂、锂电池生产所需的电力、天然气等能耗指标、环保排放指标和生产条件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政策执行。

7.5甲方根据项目需要,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牵头组织,为乙方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乙方依法取得经营所需的批文许可,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外部环境问题。

7.12为确保项目正常推进及运营,甲方积极协助乙方需要其协调解决的其他有关事项。

7.13甲方积极协调郴州市出台相关政策,协助乙方新能源专用汽车生产基地项目落地,并协助乙方进行新能源专用汽车市场推广。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乙方承诺按照全产业链“下游带动上游企业”的原则,根据项目进度推进电池项目与含锂矿产资源采、选、冶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按照每1万吨碳酸锂配置不低于5GWH的电池产能的要求在桂阳县建设电池生产线,其他产能在郴州市内配置。碳酸锂生产线、锂电池生产线、电芯生产线要与含锂矿产资源采、选同时建设。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碳酸锂生产线用地红线图用地红线图做好规划设计,取得能评和环评手续及矿业权后,依法参与招拍挂取得碳酸锂生产线项目用地,且具备开工条件后一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取得矿业权后1年内,乙方承诺形成本项目全产业链。乙方含锂矿产资源(含碳酸锂)不外运出郴州。

8.2乙方承诺并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对含锂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产生的尾砂、尾渣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尾砂、尾渣的利用率要达到80%以上。同时承诺对含锂矿产资源中的有价元素综合利用且单种元素回收率达到60%以上。

8.3乙方及项目公司按照湖南省“五好园区”的标准入驻桂阳高新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

8.4乙方及项目公司入驻桂阳高新区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桂阳高新区整体编制规划要求。

8.5乙方(含乙方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甲方所在地设立一个或多个项目公司,以该注册公司开展业务并在桂阳依法纳税。

8.6乙方在桂阳所设立登记的独立法人公司,原则上接受桂阳县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入股,具体合作事项另行商定。

8.9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按国家环保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坚持安全生产、科学施工、合法用工,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若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8.10乙方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39号)文件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修复,严格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管理和运营。

8.11根据本协议进度,在甲方所在地或郴州市适合的地区,乙方投资建设新能源专业车生产基地。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8.12 乙方在郴州市区域范围内的投资优先使用外资资金。

8.13乙方利用其股东在盐田港的优势,协助郴州国际陆港对接盐田港,发展郴州地区国际物流产业。

8.14乙方利用其股东在地产领域的优势,在郴州地区发展康养地产与养老服务产业。

第九条 本协议为基础性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公司取得矿业权后10日内,乙方必须与新能源全产业链核心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项目公司取得矿业权后1个月内,由甲、乙双方或者指定主体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以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循本协议的原则。

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签订时,乙方将按照上市公司规则履行必要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或其在桂阳设立的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本协议自行终止,视为因乙方原因退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2因上级主管部门或政策原因,项目不能实施,此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扣除已产生的本项目的前期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10.3 因甲方配置目标区域内资源的资源量、品位等不能满足乙方投资标准,即指氧化锂平均品位不低于0.2%,可正常选出合格精矿,符合露天开采条件,且每年不低于4万吨碳酸锂的加工需求,导致相关项目不能正常完全实施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扣除已产生的本项目的前期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10.4在省市县政府组织资源调查完成后,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提交实施该项目的确认书,如未提交,此协议自行终止,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承诺不因甲方损失大小而减少违约金。

10.5项目公司未参加矿业权摘牌,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承诺不因甲方损失大小而减少违约金。

1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承诺不因甲方损失大小而减少违约金,并依法收回含锂矿产资源及相关土地(指从桂阳县政府取得的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

10.6.1乙方取得甲方配置资源后,未按协议约定进行锂电池生产项目开发建设的;

10.6.2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含锂矿资源(含碳酸锂)外运出郴州市的;

10.6.3乙方涉嫌骗取政府奖励资金、优惠政策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目的的;

10.6.4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各项指标的;

10.6.5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15日向甲方书面提出延建申请,若延建期满后,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仍未开工建设的;

10.6.6乙方在桂阳县设立登记的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恶意转让等情形的;

10.6.7在取得矿业权后1年内,乙方未按本协议承诺形成本项目全产业链的;

10.6.8 乙方未按8.2条款执行的;

10.6.9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在一个月内未能改正或正常履约的;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根据需要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规定为准。若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

 

四、协议签署背景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协议签署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呈持续上升态势,随着新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动力电池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未来对储能的要求将不断提升,而锂矿作为战略级原材料之一,需求量也急剧上升。

面对新能源车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迅猛发展,新能源商用车的快速崛起,公司开启了对传统汽车业务板块的改革,以赶乘新能源发展的良好势头,在新能源专用车、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等汽车业务领域的发展创造更多可能。20215月,公司参股投资设立了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弘德,公司持股10%),尝试涉足新能源专用车领域,合作开展新能源汽车专用车改装及零部件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202211月,大为弘德与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投资合同,拟在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新能源专用车生产基地。

公司拟联合行业伙伴共同布局新能源电池从含锂矿产资源采矿、选矿、碳酸锂冶炼、锂电池生产以及尾矿综合处理应用的全产业链项目,本次与桂阳县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是公司实施上述新能源电池全产业链项目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夯实公司在新能源产业赛道的尝试和布局。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公司根据现有政策情况,为公司的长远发展作出的决策。公司充分利用桂阳县当地丰富的锂矿资源,积极布局新能源产业领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汽车业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助于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赢、共同发展的目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涉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亿元,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合作协议》为基础性投资合作协议,双方或者指定主体将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以正式协议为准,本年度推进该项目涉及的履约保证金的支付,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和资金成本产生影响;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和整体发展战略,对公司的长期收益影响将视后续具体业务的实际推进而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风险提示

(一)《投资合作协议》中涉及公司与拟联合企业共同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约为220亿元。目前公司尚未完成与其他联合企业的协议签署,就相关投资金额分配、建设规划安排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投资中涉及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估数,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不确定因素。

(二)本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立项备案、建设用地使权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前置审批手续,项目的实际推进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投资中涉及新设含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如若获配不及预期,将导致项目和实施受到制约影响的风险。

(三)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因上级主管部门或政策原因,项目不能实施,此协议自行终止;因桂阳县政府配置目标区域内资源的资源量、品位等不能满足公司投资标准,导致相关项目不能正常完全实施的,此协议自行终止。以上情形涉及的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扣除已产生的本项目的前期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四)协议履行期间,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

(五)《投资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公司对传统汽车业务改革的举措之一,在新能源产业领域,公司已通过参股大为弘德等方式进行业务延展的尝试,本次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多元化发展有积极影响,但业绩提升效果尚具有不确定性。

(六)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管理和经营风险,公司将积极完善现有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流程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优化公司整体资源配置,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将积极关注项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审批或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意向性协议进展情况

协议对方

协议名称

披露日期

进展情况

湖北巨鲸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备忘录》

20201230

已于20213月达成具体的合资协议

 

(二)20221227日,公司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的新增股份3,000万股的上市时间为20221228日,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通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创通投资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除前述情况外,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化;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桂阳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