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栏目: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2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7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9号),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0,000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4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3,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103,910.7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096,089.2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91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于近日与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

79330078801900001602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330078801900001602,截止20221213日,专户余额为30,876.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赖昌源、徐海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1221